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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刑事辩护2013-02-02|人阅读

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付强律师

一、简要案情:

白某200879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292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某区公安分局逮捕,并于当年1225日公开审理此案,由于白某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有可能判处缓刑,但如果认定白某系累犯根据法律规定就不能适用缓刑。

问题的提出:白某缓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二、分歧意见:

缓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累犯。理由一:缓刑犯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缓刑犯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因其没有执行过刑罚,就缺少一个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不构成累犯;理由二: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精神及一些权威意见不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累犯。理由一: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是以判处有期徒刑为前提条件,缓刑考验是刑罚变通执行的一种方法,缓刑考验期满就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执行完毕”,在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构成累犯;理由二: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足以证明该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符合累犯的立法精神和实质要件。

三、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白某不构成累犯。主要理由为:

(一)从立法语言来讲,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决“不再执行”明显不同于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立法语言是特殊的书面语言,严谨性、明确性、逻辑性明显要高于一般的书面语言,按照一般书面语言理解“不再执行”明显不同于“执行完毕”,更何况是立法语言。司法实践也不能对立法语言随意做扩大解释,即不能将“不再执行”做扩大、实质解释为“执行完毕”。

从刑法条文内在逻辑性上讲,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也可以得出缓刑考验期内不是对缓刑犯的执行,而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如果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经受住考验,原判决刑罚就不再执行,由于缓刑犯没有执行过刑罚,因此,就缺少“执行完毕”这个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

(二)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及相关权威意见明确对此种情形不作为累犯处理。

198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答复》(注:79刑法将后罪发生的时间条件规定为3年,现行刑法规定为5年)答复: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为累犯对待。该批复仍然有效,批复内容是处理该类问题的指导原则。

97刑法修订通过后,1997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编写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对于这个问题又有明确界定。指出 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法学界认识不一,一种主张认为,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并不能算是刑罚执行完毕,这样,犯罪人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能构成累犯。另有人主张,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满以后再犯一定之罪的,可以构成累犯。从立法精神出发,我们赞同第一种主张。 20119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主编),其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因他没有被执行过刑罚,就缺少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不构成累犯。而且宣告缓刑的,是由于犯罪较轻,悔罪较好,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接受改造,也不应认为构成累犯。

因此,根据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白某缓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根据该案量刑情节仍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决:白某构成自首、立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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