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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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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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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辩护实务8

刑事辩护2021-03-16|人阅读

根据“专业化过程理论”,辩护律师需要进行一场刑事辩护观念的革命,也就是从“结果导向的辩护观”转为“过程导向的辩护观”。特别是“绝症”案件,被告人通常也会渴望得到最好的辩护“治疗”。被告人即便是“罪大恶极”,难有辩护空间,他本人及其近亲属也期望获得最好的专业性辩护。这既是委托人的正常及应,也是其近亲属基于对其“有所交待”的考虑矿作出的必然选择。

律师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与委托人沟通协商,可以采取从重罪到轻罪的辩护,这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量刑辩护”,为委托人争取一种最优的量刑结局。

我国已经存在两种类型的“指导性案例”,对于法院审判相似案件具有参考作用: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还有《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案例对于法官办案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援引相似案例的辩护策略,主要适用于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开通常不适用于事实认定问题。

无罪辩护和程序辩护都会使控辩双方处于剑拨弩张势不两立的诉讼对抗之中,有人称之为“战略威慑理论”。我国法院通常难以做到“疑罪从无”,但可能做到“疑罪从轻”。

真正具有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条件的案件通常集中在两类极端案件之中:一是那些可能适用缓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二是可能适用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

2000年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曾经确立了律师“独立辩护”的原则。2017年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律师“独立辩护”条款作了颠覆性调整,有了全新的表述:“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我们需要树立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观,并将此确立为律师的第一职业伦理。

辩护律师除了“救人一命”或“降低刑罚幅度”以外,律师还可以帮助委托人减少经济损失,针对罚金、没收财产、涉案财物的处置等方面,辩护律师有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空间,这是律师量刑辩护的组成部分。

辩护律师在一审宣判前的会见过程中,需要提醒被告人在取得一审裁判文书后要迅速进行研究。辩护律师取得一审裁判文书后,需要立即进行研究并迅速形成上诉状草稿,这个工作最好在三五日内完成(我习惯不等一审判决就草拟出上诉状)。然后立即会见被告人交流对一审裁判文书的意见,研讨上诉状草稿并将研讨的内容记入草稿,要求被告人预签数页空白打印纸留用。辩护律师根据研讨的内容对上诉状草稿进行修改完善,然后将修改后的内容打上预签名的空白纸并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这样做是防止因上诉期限紧迫辩护律师往返看守所签名时间来不及,这对路途遥远者更为可取。当然,如果时间足够,对上诉状草稿研讨后现场签名更好。

第四章 二审阶段

第一节 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需要做的主要工作

上诉与抗诉均是对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声明不服、提出抗议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方式。上诉与抗诉制度之设置目的在于加强裁判之正当性与可接受性。上诉权为被告人所专有,但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起上诉。抗诉权为人民检察院所专有。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以抗诉的方式申明不服,这是所有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法域通行的做法。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但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的抗诉申请,需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因此并不像被告人一方的上诉那样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由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效力和被告方上诉权的效力来看,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权利和被害人权利保障也是不一样的。

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首先应尽早联系审判人员并提交辩护手续,紧接着要进行再次阅卷,包括一审的程序性文件和庭审笔录。认真分析一审判决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采纳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必须会见被告人并做好笔记,询问其一审判决书是什么时候收到的,对判决的意见,有无新的证据提交等。

二审中申请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申请收集调查取证、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确认辩护思路并与家属和被告人交换意见等,与一审基本相同。确定辩护思路的时候,要注意审查一审辩护意见为什么没有被采纳,二审中存在什么新的辩点。二审出庭工作有别于一审,应当针对辩护观点与一审判决不一致的地方发问、质证、举证、辩论。二审不开庭的案件。应及时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辩护意见。

经过阅卷、会见上诉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二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开庭审理的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

1.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辩护律师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存在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3.人民检察院或者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交新证据的;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包括一般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决定开庭的案件。辩护律师出席二审开庭审理活动,应当根据引起二审程序的诉由确定辩护思路和展开辩护:

1.对上诉案件,应当重点围绕上诉所涉及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辩护活动,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进行改判;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已经发回重审过一次的案件应当直接要求人民法院按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2.对抗诉案件,应当根据抗诉对原审被告人产生的影响确定辩护思路和意见。对不利原审被告人的抗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对有利原审被告人的抗诉,应当支持抗诉,以期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改判。

3.对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重点围绕上诉请求和理由展开辩护活动,同时兼顾抗诉请求和理由,分别不同情况,支持有利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抗诉,反对不利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抗诉。

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必要时可以提出向办案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的要求。实践中二审不开庭(书面审)是常态,开庭反而成了例外,目前二审基本上成了为一审查漏补缺的“维持审”,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多半是为了如何维持得稳当。辩护律师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开庭审理,即以一审的全部案卷为基础,通过调查讯问方式进行的审理。应当看到,这种方式毕竟不是开庭审理,对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证二审质量,具有一定的拘限性。

在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存在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并且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同意,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意见: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被告人不同意发回重审的,辩护律师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是一门说服法官的艺术。辩护律师要说服法官,“将本方观点塞进法官脑子里”,需要一定的经验、技巧告智慧。辩护律师可以将不同的类型的辩护意见(例如实体、程序、量刑辩护意见)装订成册,单独提交二审法官。

刑事辩护还要作好对相似案件裁判文书的援引,将裁判文书装订成册,单独提交二审法官。

被告人尽管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关注者,却未必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辩护者,最好的辩护是将被告人成功地转化为辩护律师的助手。被告人负责讲事实问题,辩护律师负责论证法律问题。经验表明,要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律师应当得医生一样,与被告人(病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将本方的辩护思路(治疗方案)告知对方,获得对方的接受和配合。在被告人给予配合的辩护活动中,律师的辩护才能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治疗效果),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说服法官的目的。

因原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带有“程序性制裁”的功能;上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带有“事实复审”的功能。二审宣判后要及时索取裁判文书,会见被告人,对被告人和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

我国的二审程序,既有纠正实体性错误的功能,也有吸收不满、加强裁判正当性的功能。但无论法律如何规定,也无论有人是否承认,二审否定一审判决的概率几乎像中彩票。特别是很多时候一审判决前向上级法院“请示”,二审形同虚设,所谓的“审判独立”尚未确立起来,无论是两审终审制还是上诉制度,都有出现制度失灵的情况。因此,辩护律师不能轻易承诺二审好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的刑罚的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是只适用于二审程序的原则,它在死刑复核程序和生效裁判再审程序中就不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5条第2项的规定,可以在不加重刑罚的前提下改变罪名。

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同样重要。实体辩护因个案而异,变化万千,不可能在本篇中列明。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通过,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是重要的创新。在保留参审制模式的前提下,借鉴了英美陪审团制,并尝试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第22条),创设了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这是自清末从西方引进陪审制度百余年来中国第一部陪审制度的法律,其出台可视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里程碑。依《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依《人民陪审员法》第19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抽取程序是辩护人可以关注的问题。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确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相关情况,以保障辩护人依《人民陪审员法》第18条申请回避之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性的,是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

要注意一审判决书的表述:“依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也是辩护人可以关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条规定,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2011年6月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也作出了相同的界定。《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最高法《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二、庭审公开,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最高法《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7条规定,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审法院改变起诉罪名的或一罪变数罪的情况。也是辩护人可以关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7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次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5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第3款规定:“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前述规定并不冲突,法院发现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并不享有直接省略控辩环节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自由,这是法院的中立性所决定的。当出现一审法院改变起诉罪名的或一罪变数罪,如果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处理,未经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或再次开庭、辩论,则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司法公正。是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

注意案件是否不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情形。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3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应当开庭审理。第394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修改后为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及时向法庭提交证据和书面辩护意见。如果案件要审委会讨论研究,还应当将材料提交审委会。

如果当事人请求律师代写申诉材料,在申诉材料中不要列举证人等保密信息。辩护律师不要参与当事人的网络炒作,特别是将证据材料等保密信息放到网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3款规定,二审有可能在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审理,不一定在二审法院所在地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5条和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8条等规定,检察机关出席二审、再审程序的人员称“岀庭检察员”,不称“公诉人”。这个称谓要注意,避免闹出笑话。

比对判决书中引用的“证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然后对照一审笔录,看公诉人“下面出示…证据”,经常会发现在判决书中列出的证据,但在庭审笔录中没有举证质证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指出哪些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程序严重违法,建议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法官往往会很高兴,不用仔细看卷了。

第五章 死刑复核阶段

第一节 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需要做的主要工作

死刑复核程序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独有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复核程序自动开启,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检察院的抗诉。死刑复核程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办完委托手续,以信函或者电话等方式与死刑复核庭各承办法庭内勒联系,询问案件具体承办人,表明律师身份并以挂号信的方式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送达案件承办人,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当面陈述意见。

在与法官见面之前,应全面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在会见被告人时,应当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律师获知被告人有检举、揭发情形的,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发现新的或者遗漏可能导致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或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该证据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复核人民法院提供并请求核实。

中院判处死缓的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在其作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高级法院裁定维持的,在收到裁定书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向最高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涉嫌犯罪时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审判时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是否年满七十五周岁;

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

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7.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称谓仍然是“辩护律师”。实践中有人称“代理人”是与法律的明确规定相悖的。关于被告人的称谓也没有改变,实践中有人称“被复核人”也是与法律的明确规定相悖的。

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是必须的工作,但由于各省、自治区的做法不同,有的地方可能会见不到人,这就必须与当事人的家属事先释明,以免引起对律师工作的误解。

由于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律并未规定有关复核结果必须通知辩护律师,故辩护律师应及时与办案人员保持联系,索取复核结果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被告人的家属。

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00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件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实践中,辩护律师如果请求原承办律师提供案件材料,应当提供委托书、所函、执业证的复印件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设有五个刑庭,刑二庭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涉外、涉港澳台、涉军职务犯罪、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新疆地区的案件。其他四个庭,按照地区对死刑案件进行管辖,并且分时间轮换,轮换时间一般是三年。目前刑一庭主要负责的是云、贵、川、重庆,西藏,上海,江苏,江西;刑三庭主要负责的是黑龙江、吉林、河北、广东、广西、海南;刑四庭主要负责的是北京、天津、辽宁、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刑五庭主要负责的是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山东、浙江、安徽、福建。根据一个时期案件多少的情况调剂。

一般先是立案庭立案,立案后会有一个案号转到业务庭室,业务庭内部各合议庭之间也有管辖划分。就是哪个合议庭管哪几个省,然后分到相应的合议庭。审判长会指定某一个法官来具体承办案件,承办法官在起草审查报告后,一般要提交合议庭评议,除了承办法官以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之前也需要进行阅卷,写出阅卷意见。评议完成后由承办法官起草评议报告、评议笔录和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还有一个设置,就是审判长联席会议。如果庭领导认为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疑问,可以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副院长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提交刑事专业委员会讨论,必要时还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如果认为案件疑难复杂,也有可能在报庭院领导同意之后,征求最高检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查询时需要提交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被告人名称、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法院的名称及案号;律师提交委托手续和辩护意见的期限分别是三个工作日,一个半月;律师提交委托手续、辩护意见、证据,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转交,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转交;承办法官当面听取律师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列收取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复核结束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该办法还附了最高人民审判庭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包括立案庭,刑一到刑五庭、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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