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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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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
主办律师

医疗损害责任赔偿

诉讼2012-05-31|人阅读

医疗损害责任赔偿

一、医疗机构赔偿条件

1、患者在诊疗活动

2、受到损害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具备上述条件,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诊疗权利、义务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患者有救治义务。

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5、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患者权利和义务

1、知情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 查阅、复制病例资料权: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患者的隐私保密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泄露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患者有权拒绝不必要的检查。

5、配合医护人员诊疗义务

四、 医疗机构赔偿情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五、过错责任推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六、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情形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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