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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建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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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方法用之“用小孩写记叙文的六要素来审查证据”

其他2013-03-02|人阅读

作者:谢建程律师 工作联系电话133 7885 0066

注:转载需经谢建程本人同意

虽然变为城里人,但总能嗅到水牛的犁耙翻出黑土时,那散发的阵阵土香,在这钢筋混泥土的森林中,我总感觉脚没有着地,没有地气。虽然做律师多年,但总还会回味起孩时的“光辉岁月”,特别是孩时写记叙文,老师把自己的文章作为范文,在作文课上朗诵,或许就像唐伯虎点到秋香时的那种飘飘然-----

现在做律师的我,也总想找回孩时感觉,我认为工作也能从童年找到灵感,有借鉴的地方。故,今年做律师的我,就来说说,自己在案件代理中借鉴当年写记叙文那种方法来质证的,或许对你会说,我是长不大的,是愚钝的。那我就当做自己嗅嗅水牛犁耙翻出黑土的芳香吧,不奢望苟同。

记得当年老师告诉我们写记叙文抓住六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

故我用写作文的第一要素时间来审核证据,看证据年、月、日、时是否写清楚.有时还是更细,还得看天气等,看证据是否清楚,看证据相互之间是否有时间的矛盾性等;

用记叙文的第二要素是地点来审查证据,看证据反映出的环境、地点和发生事情的地点是否向吻合。相互之间的证据体现事发的地点是否一致等;

用写记叙文的第三要素是人物来审查证据,看证据人物,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情况,意志形态怎样,身体情况等。

用写记叙文的第四要素起因来审查证据,看为何发生这件事,在证据里怎么体现的,看出因果关系及作用大下,能否为我所用

用写记叙文的第五要素经过来审查证据,看客观事实是否都反映在证据里,事件来龙去脉是否写清楚,证据之间对事件的经过呈现的是否一致等;

用写记叙文的第六要素结果来审查证据,事件的结果是否真实反映,有无扩大损失或缩小损失之嫌,得出结果的程序、依据是否恰当等。

用这“六要素”来审查证据,也可用这“六要素”来组织证据,最好用一个表格的形式呈现案件证据,即把证据放入这“六要素”的表格中。或许你觉得麻烦、小儿科。但我也在其中。

质证再现,用第一要素-时间,打败对方

一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做的六份询问笔录,自诉人陈述事发时2011年6月22许,两被告人陈述是2011年11月6日22时许,一个证人说是事发2011年10月22日晚,一证人说事发可能是2011年10月20日,记得不太清。一证人说事发是2011年10月份以后,而自诉人陈述是两被告人把她打成胸骨骨折,构成轻伤,但住院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并且在开庭时我发现其中两个证人询问笔录,是在同一时间、同一询问地点有相同的询问人询问做出的。那这些证据不用说,你也这道是怎么质证了。看看判决吧!

事发时间

自诉人

2011年6月22许

两被告人

2011年11月6日22时

证人1

2011年10月22日晚

证人2

可能是2011年10月20日

证人3

2011年10月份以后

住院时间

2011年11月7日

(2012)五法刑自初字第20号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从目前经庭审质证的证据看公安机关对证人1、证人2制作的询问笔录,存在同一时间内(2012年3月31日16时12分至2012年3月31日16时22分)在同一询问地点由相同的询问人员对不同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况,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自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不能有效地形成证据锁链---自诉人指控被告人A、B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判决A、B无罪,驳回自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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