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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晓峰律师
秦晓峰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损害赔偿2012-04-15|人阅读
1、什么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与原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义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2、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哪些基本条件?
交通事故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必须有一方为车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飞机、轮船、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与行人之间在行走中发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轨道交通等。
(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发生,这种后果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后果,且为物质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不在其调整的范围内。例如,仅造成了精神损失的交通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不能为故意行为。这是因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为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将构成犯罪,不适用交通事故处理。例如常说的“碰瓷”,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3、哪些情况是非道路交通事故?
非道路交通事故指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1)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地发生的事故。
  (2)在道路上举行军事演习、体育竞赛发生的工作人员、演习人员、竞赛人员发生的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有哪些?
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是:负责交通事故现场调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损害进行赔偿调解。
6、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都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一条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使用范围,同时又指出其参照适用的主体是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这里,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经验和技术手段,协助勘察事故现场,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但公安机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章,也不能进行处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此类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共同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机关也应受理,不得推诿。
7、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其他事故应如何处理?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是仅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如果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无关的事故和事件,如行人之间造成的损害或者道路交通设施造成行人的损害等,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寻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损害赔偿发生分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处罚和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虽然在大多数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交通事故责任是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作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其必须符合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而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具有交通活动能力的人,并不受年龄、智力等的限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交通事故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并不一定相同。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应根据情况负赔偿责任。
9、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当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以有效地解决损害赔偿的争议,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查、侦察后,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查勘和调查的事实及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的综合分析结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与作用的大小,作出定性、定量认定的一种具体活动。交通事故认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
10、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交通事故的方法是:全面分析,综合评断。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步骤是:在调查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情况和各个相关因素后,通过分析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责任,然后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认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
  (1)、因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因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4)、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双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11、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需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首要条件。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当事人不能既无事实依据,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当,由重新认定机关审查认定。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的3日期限内申请。
  (4)、重新认定的机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由区(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作出,重新认定机关为该地(市)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5)、重新认定只有一次。重新认定决定是对该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认定。
1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发展到严格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
13、交通事故因伤致残如何作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申请伤残评定。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14、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15、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由谁承担?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6、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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