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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三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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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仲裁2020-04-23|人阅读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加班工资争议中一个比较常见的争议焦点。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苟三元就实行结构化工资的情形,如何计算加班工资,作出以下讲解。

在加班工资的纠纷中,劳动者往往会主张按照应得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但许多用人单位都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以正常工作时间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苟三元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应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因此,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苟三元认为为避免因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发生争议,劳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并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围(是否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同时约定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加班工资。

如果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将以劳动者全部应得工资认定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以上是苟三元律师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讲解,苟三元律师团队建议您将自己的具体情况告知律师,律师将对具体案件作出应对策略。欢迎来电咨询深圳律师苟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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