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邱德可律师
邱德可律师
江西-吉安
主办律师

离婚赔偿情形

离婚2012-05-03|人阅读

在离婚纠纷中经常会遇到一方有第三者,另一方要求赔偿的问题。那么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赔偿呢?

婚姻法第46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那么损害赔偿具体指什么呢?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那么谁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呢?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损害赔偿如何提出呢?

婚姻法解释一地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