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因不满十六周岁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第十八条(经法定程序确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