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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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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研发与自主知识产权的差异

知识产权2013-01-13|人阅读

自主研发与自主知识产权的差异

生活工作中时常听人们讲到自主研发与自主知识产权这两个词,但是,仔细琢磨,发现一些人是把这两个词当作一个概念。这是不对的,应该予以厘清,否则,用错误的思想去指导工作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自主研发,通常是指研发单位依靠自身的科研力量,不借助其他机构的技术、人员等完成研发项目,即是独立研发完成的。自主研发成功,仅表明研发单位已经完成了技术成果的研发,距离取得知识产权,还有一个权利化的过程。

技术成果权利化的过程,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技术成果是否适合权利化,该不该权利化?一方面,权利化需要充分公开技术成果,并且只能在指定期限内享有专利权。权利化之前,权利人应当从技术实施的角度考虑是否权利化,并且,如果权利化的话,什么时间比较合适?曾经有这样的失败教训,因技术理念超前,专利申请后在授权期内一直无法实施,直到专利授权期满很多年后人们才意识到专利的使用价值。但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却未因专利在授权期外的实施得到商业价值。另外,有些领域的技术成果,更新换代很快。对这种技术进行权利化,也许在取得授权前,技术成果已经落后了,不具有使用价值了。这种更新换代比较快的技术是不适合权利化的。

第二,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是否具备可专利性。可专利性,是指技术成果是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符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常见的问题是,一些研发机构埋头苦干,不注意专利及技术文献的查新工作,导致花费时间和金钱研发出别人早已公开的技术,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所得技术成果无法权利化。一定意义上讲,这就是一种研发失败。

第三,由于知识产权地域性保护的特征,技术成果权利化需要从技术成果未来的实施领域、实施生产产品的市场、权利化成本(如权利申请费、代理费、维持费)等多方面综合考量,确定申请专利保护的区域。

好了,在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完成权利化,取得专利授权后,能不能说这就是自主知识产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专利研究中,我们把一些领域内的核心专利称之为基础专利,而把一些在基础专利上做进一步研发应用的专利称之为“应用专利”或“外围专利”。对这些外围专利而言,虽然它们也有知识产权,但是它们的实施必须依赖基础专利的实施许可,因此,外围专利并不能被称之为“自主知识产权”。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基础专利都是自主知识产权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一些企业或研发机构由于基础专利的申请时间过早,或者没有形成外围专利的意识,导致被竞手对手用外围专利进行了反包围,这种情形下,基础专利的实施也依赖与外围专利的交互实施许可,也不能被称作自主知识产权。

如同以上所述,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不是一个专利能解决的,至少需要一个基础专利和多个外围专利形成一个专利簇或专利伞。在这种需要多个专利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形下,自力更生、独立研发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其实,我们还可以通过合作研发、共有知识产权的方法,以及知识产权收购等方法来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的目的。

自主研发与自主知识产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这两个区分,不要形成误区。在加强创新能力培育的同时,也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学习和提高,为如期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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