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按照以下程序。 1.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有关婚姻效力的争议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无论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还是驳回其诉讼请求,确认该婚姻合法有效,都只能判决不能调解。这是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具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不能依诉讼双方的意
愿而决定。承认还是否认婚姻的有效性.并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
2.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时,不能因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并无争议而不加追究。在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时,上述当事人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例如:表兄与表妹违法结婚,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并无争议,在利害关系人对其婚姻持有异议起诉时,双方同为被告。
3.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作出妥善的处理。与婚姻效力问题不同,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育费的负担,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既可采用调解的方式,.也可采用判决的方式。
4.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并未受理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的诉讼,法院亦可根据有关事实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并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予以宣告。在审判实践中,某些扶养纠纷、继承纠纷往往会涉及婚姻效力问题。婚姻是否有效,是当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参与扶养关系,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的遗产的依据。正确认
定婚姻的效力,是正确处理相关案件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