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余宇律师
余宇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捉奸拍照是否侵犯第三者名誉权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5-03-24|人阅读

【案情简介】长沙市民罗某称其夫袁某乱搞男女关系,罗某从1999年7月起曾多次向袁某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袁某的问题,但因不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而没能得到妥善处理。同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罗某在两位哥哥的护送下返家取衣物时撞见丈夫与其情妇孙某正在卧室床上奸宿,便当场按住袁孙两人进行了拍照,并随后打电话找来袁某单位有关领导、“110”巡警及有关法官到现场进行证实。为此,孙某于近日向长沙市妇联递交了《请求支援控诉书》,针对被拍裸体照片等问题,申请支持她并就此问题向有关部门的控告。

孙某在她的《请求支援控诉书》中认为罗某“擅自闯入他人住室对申请人进行辱骂,并拍摄了申请人的裸体照片,四处传播,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故申请人欲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孙某在另一份《控告书》中还认为,袁妻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侮辱妇女罪”,要求“追究被控人的刑事责任”。

问:捉奸拍照是否侵犯第三者名誉权?

【律师答疑】我国的法律要保护我们现行的婚姻制度,男女平等,一夫一妻。违反这些基本原则的行为是要坚决抵制的。从法官的角度讲,捉奸实际是一种取证的过程。从我们处理婚姻案件中发现,取证是比较困难的。首先应该肯定,她发现自己配偶对自己不贞,采取一些方法来弄清事实,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要看取证的方式和过程是否合法,也就是谈到一个人的民事权利问题。宪法法律赋予我们公民很宽泛、内容很丰富的各项民事权利,但是有一条,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时候不能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而且国家没有赋予公民个人对于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实行强制和处置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是用强制的手段,那就是一种破坏法制的行为,是不能支持、不能提倡的。如果严重了,构成法律责任的话,要依法追究责任。

(作者:李瀚文)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