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博士:
您好。我妈妈在上世纪80年代离婚,离婚后来到长沙打工,于1990年再婚。继父比母亲大20多岁,结婚时母亲才42岁,继父已经64岁了。2006年继父与母亲省吃俭用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继父的名下。2013年继父没有与母亲商量的情况下,给自己的三位子女写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是,继父名下的房子,继父去世以后,母亲仍然有居住权,但是只能住杂物间,其他的三间房子对外出租,出租的费用全部给三位子女。如果母亲不愿意居住该房屋,则该房屋做四份,母亲与三位继子女各分四分之一,房子卖了后,母亲拿走四分之一的份额。
今年继父90岁去世了。继父的三名子女就拿着遗嘱,要求母亲搬走,说把房子卖了以后,给母亲四分之一的份额。另外,继父的三名子女在继父住院期间,就来家里翻箱倒柜,把家里的存折、房产证都拿走了。他们说,如果母亲同意按照遗嘱分割财产,他们就分四分之一给母亲,如果母亲不同意,则一分钱都没有拿的。
请问余博士,继父当年给三位子女写的遗嘱有效吗?我们该怎么维护权利?
王女士,您好,感谢你们对余宇博士律师团队的信任。您咨询的问题是关于您母亲的遗产继承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建议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关于母亲与继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继父与母亲1990年结婚,2006年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子是属于结婚16年后购买的,正常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还需要考虑购房的资金来源。比如,继父在婚前本来就有房子,结婚后,把房子卖了,购买了现在的房子。由于现在的房子的购房款,是继父婚前的房子的卖房款,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现在购买的房子,仍然属于继父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仍然是继父的个人财产。所以,母亲的遗产继承的第一步,首先确认2006年购房的放款,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结婚后夫妻积攒的积蓄,则2006年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如果2006年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父和母亲各占房子的50%,继父立遗嘱,只能对属于自己的50%进行分配。现在继父不仅分配自己的50%,还把母亲的50%进行了分配,继父的遗嘱就是无效遗嘱,无效原因是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但是,如果房子的购房款是继父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则房子属于继父个人财产,那么继父立遗嘱就是有效的。所以,判断遗嘱是否有效,首先需要判断遗嘱里,继父是否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
第三,对于您母亲如何处理遗产分割的矛盾,我个人认为,很可能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的建议是可以先去社区居委会,请求社区的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也可以去街道的司法所的调解室进行调解。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调解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如果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还是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遗产继承的问题,也是很好的解决方式。
余宇博士:
以上建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更多详细的法律咨询,您可以预约余宇博士律师团队的专家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余宇博士的法律咨询收费是1000元每小时。您需要提供母亲的身份信息、结婚信息、房产信息、遗嘱等材料,并请您母亲参与咨询。我们希望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能帮助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