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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超律师
陈敏超律师
江苏-常州
主办律师

保证合同

其他2012-08-13|人阅读

借款保证合同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保方(丙方):住所地: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2.借款利率、利息按本合同项下同期贷款年利率的三倍计算。3.还款方式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 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5.甲权利、义务 5.1 自觉接受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2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3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4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6.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7.争议解决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分,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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