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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启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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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
主办律师

名誉侵权管辖异议成功的二审答辩

其他2012-05-25|人阅读

民事 答 辩 状

人:朱×英,女,196×年118日生,双峰县人,该县×

××镇干部,住该县××镇××街××号

人:朱××,男,196×年621日生,双峰县人,下岗职

工,户籍该县××镇××街888号,住该县××镇××

村××组

被答辩人:长沙电视台××频道

法定代表人:谢××,该频道总监

住所:长沙市××中路1203号湖南××大厦8楼,

答辩人于20111214日收到双峰县人民法院转来被答辩人因与答辩人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立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状副本一份,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将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950号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主张只有哪个法院对该案才有管辖权,也没有具体请求将该案移送给哪个法院,主张不明确,依法视为没有主张,异议依法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主张“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与原告所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本案只有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才有管辖权”,这一上诉理由为无稽之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答辩人认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与原告所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的主张明显与这一规定相违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答辩人在双峰从计算机终端上看到被上诉人发布的视频,依照以上规定,双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依被答辩人自己“侵权行为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主张,双峰县法院对本案自然享有管辖权。

三、被答辩人主张其“是地方电视台,节目没有覆盖双峰,所以双峰县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原告根本没有看到上诉人播放的电视节目,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上诉人(被告)侵权的证据,所以双峰县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这一上诉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完全是无稽之谈。

1、被答辩人主张其是地方电视台,节目没有覆盖双峰,答辩人没有看到被答辩人播放的电视节目,这确实不错。但是,这并不能充分排除双峰县不可能成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客观事实上,被答辩人在节目播出后,考虑到其节目没有覆盖到双峰县,对答辩人在当地没有影响与名誉侵害不够,遂于2011317将节目视频上传到优酷网传播,让答辩人及其亲友以及全球人都能从优酷网上看到其节目,对答辩人实施实质性的丑化与名誉侵害,答辩人的朋友从优酷网上看到此视频后告知答辩人才知道被答辩人侵权行为,答辩人所保存的视频证据也是在双峰请人从优酷网上所下载。要是被答辩人不将其此节目节目视频上传到优酷网传播,也许答辩人至今还不知道被答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更不用说证据保全了。虽然被答辩人在答辩人的姐姐朱秋秀向被答辩人索赔后被答辩人从优酷网上删除了视频,但是,答辩人仍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百度快照》上仍保存有被答辩人曾经上传该视频的记录以及该视频的网址(v.youku.com/v_playlist/f5180278o1p6.html 2011-3-17,证据附后),被答辩人以为自己已从优酷网上删除了视频就可否认其此侵权行为,简直是网络知识贫乏,掩耳盗铃!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根本没有看到其节目,也简直是信口雌黄,上传到网络的视频自然是其节目的载体,答辩人从网络上看到节目的视频自然就是看到了节目。假如答辩人没有看到节目怎么会知道被侵权?怎么会保存有记录节目的光盘?为怎么会向被答辩人主张权利?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答辩人的主要生活地是双峰,双峰人人从网上看到了该视频后对答辩人的评价大大降低,答辩人名誉损害的结果主要发生在双峰。

3、答辩人在起诉状有明确的事实与理由,明确主张了“被告还将节目视频上传到优酷网传播”的侵权行为,至于被答辩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属法院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在程序审查之列,答辩人可依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更何况,答辩人已向法院递交了记录节目的光盘,被答辩人在法院实体审查前的程序问题上主张“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上诉人(被告)侵权的证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谓法律知识匮乏的无稽之谈;其没有到法院查阅证据,主张答辩人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简直是信口雌黄。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双峰依法是被答辩人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答辩人损害后果发生地,双峰法院对该案依法完全享有管辖权,答辩人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完全合法;被答辩人的异议不具体明确,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与理由依法完全不能成立,双峰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朱×× 朱××

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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