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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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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主任律师

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债务也不会因双方变成夫妻而消失

离婚2020-02-05|人阅读

本期文集主要内容:

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债务也不会因双方变成夫妻而消失(恋人间相互借款,结婚/离婚后仍然要向配偶/原配还钱)。

案例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612民初501

案例正文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张某(男)在恋爱期间发生借贷关系,张某因生意需要向黄某借款30万元,当时未能出具《借条》。双方结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3年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归还婚前向女方借款300000元”。因男方一直未能履行义务,故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男方归还婚前借款30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

男方张某向女方黄某归还借款30万元。

法理解析:

夫妻婚前财产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混同,债务人与债主结婚不影响债务的效力,债主的债权依然有效存续到债务人清偿为止。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制度,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其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两人已经在婚前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着两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而消失,法律上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括婚前张某对黄某的欠款。因为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与两人共同所有的婚后财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财产范围,彼此之间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冲抵和消融。因此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和债主结婚不影响债务效力。

本案关键点:无论双方的感情多么好,发生借贷关系一定要打借条,因为感情真的不如法律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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