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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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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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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遇散落物发生事故,公路管理者赔80%

损害赔偿2020-02-05|人阅读

本期文集主要内容:

高速公路上遇散落物发生事故,公路管理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10

案例正文:

2009年12月21日,原告丁某乘坐弓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京沪高速扬州段910KM+800M处,碾压高速公路上一散落铁制品后造成车辆侧翻,造成原告丁某受伤。

在不知道是谁有意或无意将铁制品散落在高速公路的情况下,原告丁某认为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职责,未及时清扫高速公路,导致散落的铁块给行驶的车辆带来严重安全隐患,驾驶员弓某驾驶车辆时,没有注意到路面的相关状况,导致车辆侧翻。请求法院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与驾驶员弓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计20多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承担80%的赔偿责任,驾驶员弓某作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能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对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未能及时发现,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理解析:

养护公路、保障公路安全通行是公路管理部门应尽的法定义务。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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