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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燃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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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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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离婚2012-11-21|人阅读

离婚代理词

我受被告李某的委托出席今天的庭审,通过法庭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相关法律,现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不应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系同学,感情基础好,原告虽有婚外情,尚有挽救可能。孩子也小,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发,应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二, 如果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应由被告抚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对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被告已经做过结扎手术并且被告生育两个孩子的时候,都是剖宫产,已经丧失生育能力。

2,特别是女儿,随母亲生活对她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三, 房产应当判归被告居住,被告无收入无住所。原告应向被告进行经济补偿。被告没有技能,生活困难。而原告有助理医师执业资格证,收入高而且稳定。

四, 原告应对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1,原告有婚外情,

2,当原告与他人同居后,就背着被告将孩子送到私立学校,被告多方打听到孩子的下落后去看望了孩子,但原告听说被告去看孩子后,就又将孩子转移,至今两年来,原告一直未见到孩子,原告的行为侵犯了被告的亲情权。

3,原告在明知被告无技术,无体力的情况下将被告一个人留在家中,没有给被告留下任何生活资料,构成了对被告的遗弃。所以原告向被告进行精神伤害赔偿2万元。

五, 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被告无收入,自己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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