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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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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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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某社土地合作纠纷案

其他2014-04-20|人阅读

---土地合作闹翻脸,原告诉293万,判赔4.4%!

【撰稿】本案被告某社代理人 李建明律师

【案情概要】

2003年5月,原告徐某与被告某社订立了《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被告将5328平方米集体预留地发包给原告开发、经营使用,期限20年。承包费5万/年。原告自筹资金建盖综合性商场。期满后,所有不动产无偿归被告所有,双方违反合同的违约金100万元。当天双方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施工图、资金到位后,签定正式合同。随后,被告村民大会对双方的合作没有通过,发生纠纷。

【一审争锋】

原告徐某诉称:《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订立后,为履行该合同,原告支付了设计费37万元、支付彩钢预付款52万元、其他费用9万元。被告2004年2月,通知终止合同。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2、被告某社承担损失193万元,……

被告某社辩称:

1、《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3条,合同无效。

2、《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是意向合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3、违约金100万元、损失19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4、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1、《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第63条,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合同无效。

2、《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因为无效,违约金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此产生是法律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如下:

驳回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争锋】

原告徐某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诉称:

1、《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是附条件的土地租赁合同,

2、《补充协议》对原告徐某显失公平,

3、无论《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均应当承当违约或者过错责任。诉讼请求同一审。

被上诉人某社辩称:1、《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是非法出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同,属无效合同。

2、订立合同时上诉人徐某知道涉案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被上诉人不存在欺诈行为。

3、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上诉人徐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1、《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被上诉人某社主张《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是非法出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同,属无效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2、上诉人徐某主张《补充协议》对原告徐某显失公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补充协议》约定施工图、资金到位后,签定正式合同,因此,违约金条款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故上诉人徐某主张被上诉人违约,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4、设计费37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支付彩钢预付款52万元,系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的行为,不予支持。……

5、被上诉人的缔约行为给上诉人徐某造成的损失13万元,应当赔偿。

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书。

2、被上诉人某社赔偿上诉人徐某损失13万元。……

【案件点评】本案被告某社诉讼代理人 李建明

1、 本案是土地合作建设工程纠纷,又涉及农村土地,合同关系的主合同、补充合同、意向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的违约金及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一系列法律关系,一审、二审法院以及原告、被告对此都有比较大的分歧,庭审交锋对抗性十分强烈,是很典型的土地合作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2、《承包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性质到底是“土地使用权租赁”还是“非法出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有效还是无效?这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更加有说服力!

3、二审的结果是:

上诉人徐某诉293万元,法院支持13万元。诉判率4.4%。实在是一个很不经济是诉讼结果。其实,适当的和解有时候比判决的效果要好。如何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判决的可能性、以适当的方式处理纠纷,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法律文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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