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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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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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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罗证据求胜诉——“90后女孩诉云南最强旅行社的劳资纠纷案”华丽落幕

劳动争议2013-08-16|人阅读

【入戏三分钟】

2013年6月1日是一个喜庆的日子。

正赶往昆明市呈贡区朋友婚礼的路上的我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

“喂,你好!请问是杨偈律师吗?我是......”

“十分钟后你再打过来,我在开车不方面。”

陌生咨询很多,自然也没太在意。

十余分钟后电话再次响起。

“如果很急的话你先大概说一下案情,改天到我办公室面谈吧!”由于走错了路,我还在赶往婚礼的路上,依然不便接电话。

......

【被拉开的故事帷幕】

在男友的陪同下,一个湘西90后女孩陈可欣在我的办公室讲述了这样的故事:

2012年5月28日,我正在昆明街头找工作。北京路边,我见到了一则旅行社招聘启事,一看是知名旅行社,我便上楼应聘。后顺利进入该公司,被安排在“家有世界”(音)部做计调工作。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部门负责人李园告诉我,业务量(即拉到马尔代夫旅游的人数)达到9人后试用期结束,转为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月工资1300元,转正后为1500。业务提成24元/人次,其中12元当月发放,另一半需要扣押到年底一并发放。我尽职尽责,第三个月业务量达到要求后转正,到辞职时共产生业务量174人次,提成4460余元,其中的2230元被无故扣押至今。2012年12月26日,李园的前夫王煌直接告知我,让我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不要来上班了。随后,我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离开了这家知名旅行社。

故事很简单。

【律师介入】

接受陈可欣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开展了工作。

6月6日,我携带材料到昆明市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旅行社的工商登记信息,撰写申请书(相当于“民事起诉状”)准备好起诉材料后于6月9日将案件递到了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因“家有世界”部是旅行社承包给李园和其前夫经营的,根据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的规定,杨律师和陈可欣取得一致意见:将李园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相当于“民事被告”)。

问题出现了。

陈可欣并不知道她们的身份信息。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有被申请人详细身份信息才能立案。否则将无法立案。

问题总在办法中解决。

经陈可欣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李园的蛛丝马迹——查到了李园驾驶的小汽车牌照号码!一般而言,利用车牌号就可以查询车主的身份信息。不巧的是,经查询,该小汽车并未登记在李园名下,而是一名叫李国刚的男人。

李国刚是谁?与李园是何关系?会是李园的丈夫或父亲吗?如果不是李园的亲属,他的车为何在李园处使用?会不会只是李园的情人?通过李国刚能最终查到李园的信息吗?

一连串的疑问在杨律师的心中浮起。

经仔细查看,李国刚的岁数50有余,而李园仅30出头,不太可能是李园的丈夫或情人。该男人和李园同姓,较有可能的是父女关系!

我们的判断正确吗?如果判断正确,通过李国刚能否查到李园?(因为出嫁的女儿一般会将户口从父母处转出。)

带着再一翻疑问,杨律师来到了昆明市滇池路派出所、福海派出所等地查找李国刚的户籍信息。一次次的失望之后,在滇池路派出所终于查到了李国刚这个人。但李国刚的居住地并不属于该派出所管辖,而隶属于附近的福海派出所。于是杨律师又马不停蹄地赶到了福海派出所,查出了李国刚的身份信息,并从其身份信息中了解到了李园的身份证号码。进而用李园的身份证号码查出了李园的户籍证明。

至此,20天已悄然过去,李园的身份信息查出了,可以向仲裁委提出追加请求了。

这些问题处理完毕后,杨律师继续搜集相应证据,并编制了标有“证据名称”、“证据来源”以及“证明内容”等信息的证据清单一式二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到了仲裁委。

本案的开庭日如期而至。

2013年8月14日09:30许,本案在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开庭审理,杨偈律师作为陈可欣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庭审。被告公司委托其一名法务工作人员与李园一道出席了庭审。

【庭审回放】

我方诉称:因被告公司没有与陈可欣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陈可欣缴纳社会保险并无故扣押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支付陈可欣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的双倍工资9000.00元; 2、支付陈可欣被扣押的工资2230.00元;3、向陈可欣支付经济补偿1500.00元;4、为陈可欣补缴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

我方当庭向仲裁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旅行社为陈可欣印制的工作名片2、旅行社印制标有陈可欣信息的DM宣传册”;3、陈可欣及其男友与李园的谈话录音。

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旅行社的答辩很是令人意外:我们公司没有陈可欣这位员工,陈可欣起诉的主体错误,我公司是正规单位,不可能没签订劳动合同,请求驳回。

在接下来的庭审辩论环节中,杨偈律师从法律、法理、证据和事实等多方面、多维度论述了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作了逻辑缜密、丝丝入扣的辩论意见,并当庭播放了谈话录音,获得了非常精彩的庭审效果。(详见“代理词”)

【裁决结果】

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各方的意见,仲裁庭于16日作出了裁决,支持了我方除经济补偿金外的所有请求,我方获得了全面胜诉。从当事人忍俊不禁的笑容中我收获了莫大的欣慰。

【律师说法】

“网罗证据求胜诉”、“堂皇背后尽显用工不规范”是杨偈律师代理本案得出的两点体会。

“网罗证据求胜诉”——介入该案两个多月以来,杨律师多方求证,搜集了大量证据还原了一个有血有肉的事实,最终获得了胜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老百姓都懂的道理。如果没有网罗大量、充足的证据,即使当事人含有“冤比窦娥”的怨气也是无法昭雪的!律师存在的基本价值就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是失职。

堂皇背后尽显用工不规范”——被告公司是北京某旅游集团设在云南的旗下旅行社昆明就设有十余家子公司。总公司在国家旅游局“全国国际旅行社百强企业”的业绩排名已列X,在2011全国百强旅行社排名第X。在云南毋庸置疑成为实力最强的旅游企业,正如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说的一样,“我公司是正规单位”。而就是这样的一家大型旅行社却存在用工不规范的情形,这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且不说用工不规范会带来信誉不佳的后果,仅从用工法律风险方面而言就已令其难以应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商量余地。企业如果没有做到这两个法定义务,一旦和员工产生纠纷,甚至并无实质性纠纷,员工辞职后都有可能将单位推上仲裁席。某几个员工“起义”不要紧,一群员工“群起而攻之”就危险了!所以在此提示广大企业:一定要规范用工,不要触犯劳动法律的红线,并注重证据的保存。一旦产生劳资纠纷,应积极维权。

附: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人陈可欣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合法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法扣押申请人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于2012年528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于该日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受劳动法的保护。

能够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印制的工作名片。此名片无论内容、格式,还是尺寸和材质都与被申请人提供给本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名片无差别,这就充分说明了该名片出自被申请人公司,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2、申请人印制2012年6月——2012年12月DM宣传册”。每本宣传册的“C-封二”页面印有被申请人公司的旅游广告,申请人作为工作人员被印制在该版面上,同时还印有申请人的手机和QQ号码,毋庸置疑地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3、申请人及其男友与被申请人的部门负责人李园的谈话录音中,李园承认了申请人还有2231元工资被扣押至今拒绝发放,也从侧面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被申请人保存的入职登记表、考情记录表、工资表等材料也能证明该事实。申请人曾经向被申请人索要这些材料,但被对方无理拒绝,希望仲裁庭督促对方提供,否则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事实。

二、被申请人应该申请人支付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的双倍工资9000.00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2012年5月28日入职至2012年12月辞职,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扣除已支付部分,剩余9000元应继续支付。

三、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未结清的工资2231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拉到马尔代夫旅游的业务提成为24元/人次。申请人辛勤工作,至辞职时共产生业务量174人次,提成共计4460余元,其中的2231元被无故扣押至今。

关于这个数字是没有争议的,申请人和李园的谈话录音中李园也供认不讳,只是拒绝发放的理由很荒唐,是“公司有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指出,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所谓“‘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申请人通过努力工作,为被申请人争取到业务量的同时也依法获得了相应报酬,但被对方无故拖欠至今。即使公司有规定,这样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公司制度应当通过与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的形式协商制定,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否则均是非法和无效的。被申请人克扣工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希望仲裁庭能督促被申请人支付该部分工资。

四、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并承担未缴纳社保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

我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正是因此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权益,应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1500元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合法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法扣押申请人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杨偈 律师

2012814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及单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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