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基本规则。从获得尽可能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出发,专利权人总是希望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越好;但是,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就越是容易与一份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相同或者相类似,因而也就越容易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