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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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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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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计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争议2012-07-04|人阅读

(一)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不宜过细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地点条款是必备条款,用人单λ在劳动合同上必须注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如对工作地点的调整须经双方协商而定,用人单λ不能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故建议用人单λ对于岗λ不是很同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不断变更的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个较大的范Χ,如工作地点约定为公司注册地,即在某城市的某个区,也可约定为某城市。当然,用人单λ须在规章制度中对岗λ作一定的说明,以确保变更合同

的合理性。

(二)对工作岗λ设置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较长时,用人单λ如想掌握一定的调整员工的主动权,可以将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岗λ期限分开设置,一个较长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先对员工的工作岗λ约定一个较短的工作岗λ期限,在该工作岗λ期限届满后,用人单λ可根据需要重新聘用员工到一个新的岗λ。

(三)增加一些弹性条款

用人单λ不可能罗列出全部可变更的情形,因此,用人单λ在设计该条款时,增加一些弹性条款,如用人单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人单λ)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及乙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对乙方的工作岗λ、工作地点及职务作一定的调整,工资报酬也随之变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这样一来,用人单λ只要对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形及岗λ职责要求有详细描述,平时对劳动者本身的情形变更作记¼当约定的条件出现,用人单λ即可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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