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章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4)孙子女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同居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