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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的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

损害赔偿2012-09-05|人阅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在车下时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或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能视为受害人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并不矛盾。第二种观点中称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能视为受害人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其立法本意是说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后并未与该机动车发生碰撞,而与该被保险机动车辆之外的其他物体碰撞的遭受损害和损失,此时不能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第一种观点说的情况是指在车外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发生碰撞,就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管是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还是平衡社会利益、保持社会公平角度,只要是在被保险机动车辆外与被保险机动车碰撞遭受的损害和损失都应当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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