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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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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郭新军谈保险公司格式条款无效

损害赔偿2012-07-21|人阅读

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从业资格证与车辆驾驶证有如下区别:前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而后者是对驾驶机动车能力的认定;获取车辆驾驶证与是否已获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毫无关联;未获得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从事运输行业活动受到的是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效力的评判 根据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编号:A02H03Z02090923)“责任免除”章节第七条的约定,驾驶人存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情形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依此免责呢?从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规定内容看,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及适用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从程序方面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从实体方面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得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及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法定情形。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再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作为提供该格式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一方未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存在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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