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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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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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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合同纠纷2012-09-21|人阅读

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需转让预售的商品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 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2) 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预售商品房转让,原预售合同采用示范文本的,双方协商签署原预售合同后的《本合同权益转让书》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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