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家属院,系该公司退休干部。
被告::平顶山市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地址:劳动路59号院2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男,60多岁,住建设路构件公司76号院2楼东户,系XX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本金59万及利息27720元。
2. 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20日,被告(XX 公司)承诺:原告向盛世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XX)投资金额17万,期限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月19日3个月,到期应收回本金20万。如到期3日内未如约收到本金,被告公司代为偿还,然后再向盛世XX追偿,所追回本金归我公司所有。该笔投资自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4月20日,共计给付收益12000元。
同年11月11日, 被告公司承诺:原告向盛世XX投资金额42万,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5月10日6个月,到期应收回本金50万。如到期3日内未如约收到本金,被告公司代为偿还,然后再向盛世XX追偿,所追回本金归我公司所有。该笔投资收益分文未付,故请求给付6个月定期存款4倍利息计27720元。
综上,被告即不履行承诺也不接电话,故意逃避不见人,为此,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卫东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 XXX
代书人:河南应国律师所熊克珍律师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1、起诉书3份;
2、承诺书复印件2份;
3、投资凭证复印件2份;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