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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律师:饮酒驾车、醉酒驾驶处罚之规定

损害赔偿2012-07-06|人阅读

饮酒驾车、醉酒驾驶处罚法律规定之选编

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驾驶人员vehicle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alcohol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

饮酒驾车drinking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drunk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特注: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称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当饮酒量上升至1400mL(约相称于3瓶500ml)啤酒或一两半白酒(80ml)时,血液酒精浓度可达到0.08(80mg/100ML)。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实施)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Υ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指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Υ法、醉酒驾车会Σ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Σ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Σ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Σ险方法Σ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Σ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Σ险方法Σ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Σ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Σ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Σ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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