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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其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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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书的九点认识

离婚2012-07-20|人阅读

按:婚姻法回归民法已成为法律界基本共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离婚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但离婚协议书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才生效。下面谈谈自己的个人认识:

1、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均表示离婚,并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的法定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双方如果协议不成,只有通过起诉请求离婚。

3、离婚协议书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了正式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或法院调解书只不过是国家有权机关对离婚协议书的确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书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未经备案或确认的,是否约束当事人,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界定。

4、离婚协议书公证不一定有效。

一般情况下,经公证的文书比一般文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甚至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在当事人未办理离婚之前,即使经过公证也不能生效。

5、离婚协议书一般须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签署。

现在全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规定,当事人双方须在婚姻登记处亲自书写离婚协议书,并当场签署。即使当事人双方准备好了离婚协议书,签名处也要空出,再当场签署。有的还要求附盘一并提交存档。有的地方还会组织调解,询问制作笔录由当事人双方签名确认。有的地方须提前一周预约,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表一周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6、离婚协议书经国家有权机关备案确认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署多份离婚协议书的现象大量存在。离婚之前多份离婚协议如果自相矛盾的,应以最后的一份为准,即通过离婚登记备案的为准;如果相互补充的,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执行,一般可以认定效力。其中,经国家有权机关备案确认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当事人离婚之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视为对先前协议的重新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有效。

7、离婚协议书宜具体明确。

离婚协议书宜细不宜粗,内容尽可能具体、明确,不宜笼统地约定为“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应积极配合”等。夫妻双方可对双方或各自名下的房产、股权、股票、债券、存款、汽车、债权债务等制作明细予以确认,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和探望权的行使作出详细规定,对债务制作明细予以确认,对折价补偿金的支付、户口迁移的协助配合,以及不履行、不配合情况下的惩罚措施作出明确约定。工作实务中,常发现一方有意遗漏共同财产,恶意隐瞒债务,拖延支付补偿金,不配合迁移户口等,无端制造麻烦,甚至对簿公堂带来诉累。

8、离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

“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常常饱含感情。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常因一时戏言,轻言离婚,一时冲动签署并不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书。如为了挽回对方的感情或取得对方谅解,常会作出放弃部分甚至全部本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或者无端“承认”本不存在的婚外情等,但离婚协议毕竟经双方署名确认,“白底黑字”,如其中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或说明现有财产状况,甚至一方对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自认情形,一旦提供给法庭,将对另一方非常不利,法庭一般会将此作为审案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也提醒我们,夫妻之间平时切勿意气用事,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即使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一旦离婚未成的,应该及时撕毁。

9、离婚协议书生效之前或生效后一年内仍有权反悔。

夫妻双方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双方谁也别想反悔。其实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即便签订好离婚协议,在未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只要有一方反悔,协议就不生效。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之后,只要有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就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至于子女抚养方面的约定,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或适当调整抚养费。这里不再赘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01428日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自200441起施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自2011813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 387 号,自200310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九届第15号,自199910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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