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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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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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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诉讼2013-03-24|人阅读
无故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因没有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员工过错所引起的,公司被判向员工支付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每月月工资的二倍。3月15日,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某矿泉水公司向原告雷某支付11个月月工资的二倍。 雷某于2010年2月26日开始在某矿泉水公司所设南昌办事处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9月17日,雷某因故受伤未上班。2011年10月8日,该公司通知含雷某在内的部分工作人员放假,放假期间每月发生活费660元,同时通知如工作需要,放假人员接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若十一月底前未接到上班书面通知,则视为公司不再聘用。后雷某一直未接到上班的通知。因某矿泉水公司未与雷某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停发了其受伤的工资,雷某于2011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间每月月工资的二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欠发的工资、代垫的费用,及补办社会保险。后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雷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由该公司从2010年4月起至2011年2月向雷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雷某补办社会保险。接到仲裁裁决书后,某矿泉水公司提出雷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矿泉水公司未提出证据证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雷某造成的,过错完全在雷某,故某矿泉水公司未与雷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自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向雷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某矿泉水公司提出的仲裁时效已过的主张,法院认为雷某于2010年2月26日到公司工作,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为2011年2月26日,以此计算一年,雷某在2011年12月申请仲裁并未过时效,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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