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不予受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6.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律师认为,无论仲裁机构作出什么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来说,都行使了申请仲裁的权利,从程序上都经过了仲裁机构,因此也就具备了向法院起诉的前提条件。因而,对于仲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自当事人收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到起诉不超过15天,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