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有加强营养的医嘱)、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二、需要后续治疗的,还可以主张后续治疗费、出院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般根据医嘱或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伤者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三、经鉴定够上伤残的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需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因伤残导致的精神损害),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残疾的,为了辅助受害人正常生活而购买的器材、工具的费)。
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