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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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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办律师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有还款义务吗?

婚姻家庭2013-06-09|人阅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有还款义务吗?

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 张福恒

一、案情介绍 兰某(男)与苏某(女)于2004年10月结婚,结婚后来到呼和浩特市租房居住,夫妻二人均在城市里打工。2010年10月份,兰某和苏某夫妇准备在呼和浩特市购买一套价格较为便宜的住房,售价为20万元,但兰某和苏某打工的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活,根本没有多少积蓄,无力支付房款,此时苏某以离婚相要胁,称如果不买房子就要和兰某离婚,兰某只好硬着头皮向自己的多位亲戚借款,每人约1万元左右,共13万余元,在借款时向每位亲戚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的借款用途是购买房屋,借款人只签有兰某的姓名,苏某未签名。2012年11月,苏某向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购买的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的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当然房屋也未进行分割。 此后,兰某的亲戚们得知兰某和苏某的婚姻状况,为了维护各自的债权,纷纷向呼和浩特市某区人民起诉兰某和苏某,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兰某以个人名义的借款。某区人民法院作为共同诉讼案件合并审理,在庭审中,各原告出示了兰某书写的借条,以及兰某购买房屋的收据,兰某表示对此认可,称自己暂时无力偿还。但苏某不承认兰某所借的款项用于购买房屋,且谎称兰某向他人借款的事实自己根本不知情,买房前夫妻二人已存有14万元,另外6万元是苏某向自己的父母所借,兰某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做出判决,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兰某既然承认借款的事实,而苏某不承认兰某的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判决由兰某一人还款,苏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本案的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在起诉时,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应把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 在房价日益高涨情况下,购买住房通常是需要和亲戚朋友借一些钱的,公民之间的借款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所谓民间借贷,就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单位之间,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一般是以借条上的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被告的,借条上没有签名的人是不能列为被告的。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形下,如果该款项的确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此时一方的配偶尽管没有借条上签名,也可以列为被告,法院也应当允许。原告把借款的夫妻列为共同被告的好处在于,法院在查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判决书上会把夫妻双方列为还款义务人,原告在申请执行时,无论举债的夫妻是否离婚,都能把双方列为被执行人,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果只列借条上的借款人为被告,则法院一般只判决签名的一方承担还款义务,签名的一方拒绝履行债务时,申请强制执行时很难把未签名的一方列为被执行人,直接导致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 例如在本案中,兰某和苏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共同财产分割,现在兰某和苏某的夫妻关系存在危机,如果债权人只起诉兰某,法院判决由兰某一人承担还款义务,万一兰某和苏某离婚,由于判决书只判决由兰某承担还款义务,原告无法把苏某列为被执行人,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同时也造成了苏某仅享有分割房屋的权利,而不承担还款的义务,有悖于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法律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因此,债权人在起诉时,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另一方面,未签名的一方出庭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认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如果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就应当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债权人对未签名一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兰某的亲戚们作为债权人就把兰某和苏某列为共同被告,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正确的。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有还款义务吗?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关键是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另一方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另一方就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看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怎样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呢?一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一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均没有与配偶协商举债事宜,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享受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要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家庭用汽车、房屋的。(2)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的用品的。(4)其他应为共同债务的情形。如在本案中兰某和苏某购买房屋,兰某的借款实际上也是取得了苏某的认可,他们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苏某也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认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共同债务,关键是一方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用于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1)夫妻一方为了赌博而背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5)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的。(6)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情人消费的。(7)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间,夫妻之间因为一方或双方的出轨导致离婚的现象比较常见,故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故意制造虚假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现象比较普遍,且有蔓延趋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查明借款的原因、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额、支付地点及支付方式等情况,防止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同时也不要因为存在着上述现象,不敢判决未签名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判决就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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