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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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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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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其它2017-06-17|人阅读

(一)追尾前车的。(二)倒车尾撞后车的。(三)溜车的。(四)不按规定关车门的。(五)逆向行驶的。(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十)不按规定超车的。(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二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一)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二)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三)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四)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五)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六)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七)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八)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九)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十)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十一)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十二)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十三)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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