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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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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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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2012-09-11|人阅读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无锡市南苑新村16号

法定代表人:XXXX 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5)南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5)南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2. 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锡劳工伤认(2005)第0491号工伤认定。

3. 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 南长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是错误的判决

1. 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据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被上诉人对郭某的受伤,先后作出三次工伤认定,前两次认定为非工伤,第三次认定为工伤。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工伤认定依据的是同样的事实和证据,而南长区人民法院针对第二次的工伤认定作出的判决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撤销锡劳社医[2003]1号《企业职工工作认定书》,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认定”,而此次针对被上诉人的第三次工伤认定作出的判决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被上诉人的锡劳工工伤认[2005]0491号工伤认定”。

南攻区人民法院面对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却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这说明至少有一次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针对第二次工伤认定的判决是正确的,那么,针对第三次工伤认定的判决也应该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因为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是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因为被上诉人自称“已用尽调查和审查义务,不可能再会有任何新鲜的证明材料了”,也就是说不可能再找出新的证据,如果作出这样的判决的话,被上诉人将永远也无法作出最终的工伤认定了。

如果针对第二次工伤认定的判决是错误的,那么,第二次的工伤认定的结果应该是正确的,应该判决撤销第三次的工伤认定。可是南长区法院并没有作出这样的判决。

由上述可以看出,南长区人民法院无论针对第三次的工伤认定作出何种判决,都和针对第二次工伤认定的判决是矛盾的。比较两次的判决书,我们不得不怀疑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公正和严肃性,作为庄严的法院,居然会反复无常,公然用自己的判决来否定以前的判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同时也砸歪了标志法院公正的天平。

2. 判决书中的谎言

在南长区人民法院(2005)南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第9页中写到“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67日,XX公司工会主席吴宏去无锡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时,陈述到郭某‘上午上班后他帮助维修班的员工排线时,不慎把左手手指划了一道口子,他见伤口流血就到办公室向别人要了创口贴,走出办公室不远,在无任何人碰撞他的情况下,不知什么原因,突然自己跌倒―――’”。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并未向法庭提供有关这方面的证据,也没有人提及过这方面的内容,我们想知道的,南长区是如何查到这些情况的?到底是谁向南长区人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的?未在法庭上质证过的内容,又是如何出现在判决书中的?南长区人民法院难道可以把未经证实的内容随意写进判决书并还宣称“本院经审理查明”?!!!判决书的作出应该是严肃的,难道南长区人民法院可以儿戏般的对待之?

在拿到判决书以后,上诉人立即向吴宏进行证实,吴宏对判决书中所述的内容予以否认,并没有在总工会陈述过“上午上班后他帮助维修班的员工排线时,不慎把左手手指划了一道口子,他见伤口流血就到办公室向别人要了创口贴,走出办公室不远,在无任何人碰撞他的情况下,不知什么原因,突然自己跌倒―――”这样的话。吴宏在事发当时并不在场,根本不了解事发时的实际情况,作为工会主席,他认为自己有义务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所以去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并没有陈述过判决书中所说的内容。

吴宏同志在看到南长区人民法院(2005)南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以后,非常愤怒,立即写了一份声明,并要求追究做伪证的人的责任。

上诉人希望通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查明,到底是谁在做伪证,还是南长区人民法院在凭空捏造。

3. 法院和法官未能保持中立

法院和法官应该是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但是在郭某的工伤认定一案中,经过被上诉人的三次工伤认定、无锡市人民政府的两次行政复议、南长区人民法院的三次审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次审理,我们只要看一下工伤认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起诉书和答辩状,就能很清楚的看出,法院(法官)已经认为郭某的受伤是工伤,所以利用职权逼迫被上诉人作出第三次工伤认定认定郭某的受伤为工伤。本案基于同一事实,已经经过被告三次工伤认定,无锡市人民政府的两次复议,南长区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次审理。所以说虽是一审,事实上却是同一案件的延续。可是在南长区人民法院针对被上诉人第三次的工伤认定的审理中,居然安排参与审理过被上诉人第二次工伤认定一案的法官参与审理,这如何能保证法官不受以前审理的影响而作出公正判决?在上诉人申请回避后,被当庭驳回。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多次交涉中,被上诉人也以“是法院逼我们的,我们也没办法”作为借口,被上诉人也说到“我们要将法院逼我们这一点反映到工伤认定书中”,在被上诉人的第三次工伤认定书中,确实做到了这一点,被上诉人在第三次的工伤认定书中写到“根据《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锡行终字第2号)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单位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的区域内,郭某因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务而跌倒致伤"的判决依据和<中化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认定郭某在上述时间地点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我们从这些话语中可以感受得到被上诉人的无可奈何的呻吟,依法行政的行为受到法院利用职权进行干涉却又无可奈何的呻吟,被上诉人的意志受到司法权的扭曲后的愤怒和郁闷,可是又不甘心,努力试图反抗,于是通过写出不伦不类的工伤认定书的内容来呐喊。

被上诉人在20041213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的第4页中说“从本案以后发展的态势看,一审法院的判决因带有可能会使行政机关必须作出有违国家规定行政行为的强迫性,其结果显然带有司法权对行政权过渡干涉性质,是有违法理的”,现在被上诉人的预言都已经实现。

由上述可知,上诉人在本案中实质上要面对的是法院,是法院和法官在利用职权和法律规定逼迫被上诉人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可是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上诉人无法起诉法院,纵使法院和法官作出错误判决。

二、 被上诉人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1.郭某所受到的损伤不是工伤

郭某是在公司上班期间,擅自走到公司的公告栏前,在无任何外力影响和不安全因素,也不存在工作紧张的可能情况下突然摔倒的,公告栏前并不是郭某的工作岗位,也没有任何人指派其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任何事情,所有的证据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除了郭某反复无常的自述),郭某的主张均被有力的证据推翻。结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点可以认定其所受损伤为工伤的可能。

2.被上诉人的证据都证明了郭某的受伤不是工伤

被上诉人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对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先后作出三次工伤认定书,前两次认定郭某的受伤不是工伤,第三次依据同样的证据,同样的法律规定,却认定郭某的受伤是工伤。

我们仔细分析了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发现所有的证据材料都证明了郭某的受伤不是工伤。

3.法律适用错误

在第三次的工伤认定中,和以前的工伤认定所不同的是,在认定根据《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锡行终字第2号)中“没有证据证明在单位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的区域内,郭某因从事与日常生产、工作无关的事务而跌倒致伤”的判决依据,作出了认定郭某为工伤的结论。换句话说,也就是说第三次的工伤认定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来作出来的,可是,法院的判决不是法律,被上诉人在工伤认定中并不能引用或是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违反了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三、 错误的判决将会产生的后果

1. 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到中国来投资的外商越来越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国为了吸引外资,为外商提供了完善了投资法制环境,保证依法行政。如果在本案中,最终未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上诉人依然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公正,上诉人的投资人将会重新考虑在中国投资的风险,并会将本案的情况全部在国外公开宣传,这将会在国内外造成相当的影响,最终可能会对中国的外商投资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对上诉人现有职工的影响

如果错误的判决最终得到维持,上诉人将负担因枉法判决而发生的大量费用,上诉人目前需要偿还即将到期的巨额贷款,为了维持公司的生存,只有通过降低现有职工的工资来支付这笔费用。也就是说,上诉人的职工将因为法院的错误判决而降低了收入,这一点上诉人将会向职工详细说明。

综上所述,上诉人殷切的希望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判决如诉讼请求,纠正南长区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扶正被砸歪的天平,让中国的法律得到真正的公正实施。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无锡)电器有限公司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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