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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琴律师
韩建琴律师
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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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增值补偿计算

离婚2013-06-27|人阅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计算方式(一):共同还贷20首付3070 贷款总利息 60总房款:100+60=160房屋现值:200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2=12.5

计算方式(二):共同还贷20首付3070 贷款总利息 60总房款:100+60=160房屋现值:200 房屋增值倍数:200÷160=1.25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2×1.25=12.5

计算方式(三)共同还贷20首付3070 贷款总利息 60总房款:100+60=160房屋现值:200房屋增值比例:(200-160) ÷160=25%共同还贷的一半:20÷2=10对应的财产增值:20÷2×25%=2.5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2+20÷2×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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