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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长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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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款数额和保证金额相差悬殊,如何认定保证责任的范围?

债权债务2016-03-04|人阅读

借款的实际数额和协议载明的保证金额相差过于悬殊,当事人各方对此又存有明显争议时,可通过合同条款的解释来分析担保金额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设定保证的目、借款的数额、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因素综合确定保证责任范围,正确判断保证人担保债权的真实数额。

2008526日,王某与程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借期3个月,利用按月利率2%计算。茅某受王某的委托向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茅某在保证人栏内签署了“本人同意担保三个月50元整”的内容。该借款协议签订前,茅某与程某、王某参与了借款的协商。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归还借款本息,茅某亦承担保证责任。程某遂于2008109日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50万元借款本息,由茅某承担50万元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茅某则辩称其已采用非格式条款的方式将保证范围变更为50元,在法院作出对保证人不利的判决后,茅某坚持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茅某担保的金额是50万元还是50元。虽然借款协议形式上写明担保金额为50元,但不符合常理,首先茅某知道王某50万元的事实,也为王某其他多笔债务提供过担保,应该明确担保的数额;其次茅某也同意为其该笔债务担保,如仅仅为其担保50元,就失去担保的实质意义,显然协议中所写的50元是一个笔误,应为5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协议系保证借款合同,从协议签订的目的而言,是为 保证程某的50万元债权实现,如果茅某仅为该笔50万元借款提供50元担保,这无疑使保证合同目的落空,不符合常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协议中茅某的书写应为笔误,其真实意思是为5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茅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所谓合同解释是指法官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说明以及填补合同漏洞的行为。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办公正裁判提供合理的支持,探求真意、补充漏洞乃至修正解释只是解释的手段。本案中,茅 某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参与了王某向程某借款50万元的协商,对王某借款的事实知情,茅某在担保人栏内同意担保的真实意思应为对王某的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如果茅某仅为其中的50元提供担保,该担保本身则无实际意义,而程某要求茅某提供担保也是为了保证其50万元债权不至落空,故50元不应认定为系茅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茅某同意为王某提供担保的真实目的,据此,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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