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达成买卖树莓的协议,协议约定乙向甲购买树莓2吨,货到后支付款项。后因甲失误,向乙多交付1吨树莓,乙发现后未置可否,照常收货。后甲要求乙向其支付3吨树莓款,乙不同意,称其只向甲购买了2吨,甲多给1吨是甲自己的原因造成,与乙无关。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上述案例中,买受人乙对于多交的标的物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时按合同的价格,拒绝时及时通知出卖人。
故乙已接受了合同外多交付的1吨树莓,故应按合同约定价格向甲支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