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儿子获得不正当利益构成什么罪?
现实生活中由于领导干部身份特殊,受人瞩目,不方便收受钱财,以此出现的领导干部身边的人,如配偶、子女等参与受贿的现象。
这类人往往不在组织内任职,仅凭衙内的身份,他们能认定为犯罪吗?
刘某在某市政府工作出色,升职迅速,十几年间从基层公务员晋升为市政府副市长,手握重权。
从2015年开始,刘某负责城市地块项目审批工作,许多房地产开发商纷纷向他示好,寻求合作。
2020年初,刘某的儿子小刘找到某房地产公司,他向房地产商提出如果能聘用他,他可以帮助该公司从他父亲那获得成交A地块的开发权。
于是房地产公司聘用了小刘,并提前支付给他项目20%的分红。
其实,刑法第388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也纳入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该案中,小刘利用父亲职务上的影响力,到某房地产公司求职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构成受贿罪。你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