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见习记者黄丹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自1月1日起实施,低调到让很多市民都没有意识到新规的出台。到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内地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正式出台。根据该条例,企业在深圳招聘时设置性别限制等将受罚。
设性别限制最高罚3万
2012年6月初,刚刚大学毕业的冯晓来到深圳找工作,在她看来,这个大都市提供了很多工作机会。拿着名牌大学毕业证书的冯晓,原以为找工作并不难,可是寻找喜欢的工作却让她一次次碰壁:“我去一家游戏公司应聘网站编辑,应聘要求上并没有说明招聘的性别要求,可是到了最后一轮,他们告诉我只想要男的。”冯晓对此感到很无奈,询问用人单位原因,得到的答复却是工作辛苦。“像我们班找工作,男生普遍抢手,女生很容易‘滞销’。”冯晓表示,“企业招工时性别倾向性太大。”
对此,《条例》规定,招聘广告中出现的性别限制也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违反该规定的,应聘人员可以向深圳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投诉,若情况属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申请临时庇护
家庭暴力也受到了《条例》的关注。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吴立民曾多次参与讨论,“深圳的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家庭不和睦的现象也增多。有关规定的出台其实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
对此《条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等单位申请临时庇护。
相关规定出台后,吴立民认为实施难度最大的就是对家庭暴力的监管,“涉及到家庭、隐私方面的东西,政府部门很难管理到。”《条例》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内容,他认为更侧重于引导、教育层面。
一些受访者认为,家庭暴力应更多地接受法律法规的监管,“但是条例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太过简单,应该更详细一些,比如深入到社区等。”
声音
“《条例》本身算一种进步,只能说,男女平等还需要很多年、很多方面的努力来实现,总得有一个开始。”———在深圳生活多年的吴先生对条例的实施并不看好
“女人自我‘歧视’才是最可怕的,这个观念需要改变。自己先放弃平等的时候,外力的任何努力都是白费。女人能自强,男人懂尊重,法规有约束,男女平等才有可能实现。”——— 深圳的陈女士
“人大制定《条例》之后,能落实到什么程度有待观察,如何落实也是一个难题,但是这表明,深圳已经意识到自身的社会问题,并着手解决,这是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