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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再审的三种方法

其他2013-05-05|人阅读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法

根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构成法定的三类再审启动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前我国的民事再审案件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次之,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数量最少,而且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也都源于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的申诉、信访等。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再次审理的行为。存在再审事由的裁判违背了正当审判的理念,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因此根据民法原则,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再审。

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条件是:

1、 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即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在裁判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2、 要有法定再审的理由,即应当指出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情形。

3、 要向有管辖权的发言提出,即一般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4、 要提交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应的材料等,并按对方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关于这一条,应该委托专业的再审律师处理,比如我要再审网/无忧再审网的北京马军丰律师对再审案件有丰富的经验。

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

在我国,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很少有让检查机关参与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诉讼,因此,检查机关抗诉再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

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条文共有6条,因此检查机关提起抗诉再审的主要特点是:

1、 抗诉事由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事由;

2、 抗诉机关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最高检察院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3、 抗诉对象法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4、 抗诉前置程序法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出现后,检察机关才能抗诉,即遵守“法院纠错现行,检察抗诉断后”的再审顺位启动模式;

5、 审查期限法定,即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

三、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指法院依照审判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启动再审。关于法院的这项权利,司法实践中争议一直很大,但新的民事诉讼法依然保留了此条。

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98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有明确的法定再审事由不同,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是以“确有错误”为启动再审标准,而实践中对于“确有错误”如何理解不一,各级法院也有多种标准。

以上是关于启动再审的三种方法,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要靠当事人启动,而再审案件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复杂的案件,很多当事人研究了一些法律就自以为是法律专家,自己申请再审,而这样的再审往往会被驳回。因此,对于再审案件,还是建议委托专业的再审律师进行代理,比如北京马军丰律师,专业负责再审案件,可以最大程度的使当事人无忧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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