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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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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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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涉外离婚管辖制度

离婚2014-03-25|人阅读

涉外离婚管辖现行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说有针对性的条文是没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才有了几点也算不上是原则性的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1983年的《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华侨离婚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有关涉及管辖权的内容如下:  (一)是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二)是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允许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向居住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是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一方系华侨另一方视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原则上上应向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四、民政部1983年出台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登记。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也允许中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外交部在1997年5月8日发布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一方为出国人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叶莉莉与委内瑞拉籍华人梁文锐离婚问题的批复》确定结婚登记地为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地:"委内瑞拉籍华人梁文说和我国公民叶莉莉于1982年3月在广东省广州市登记结婚。叶在梁回委内瑞拉后,获准会委内瑞拉定居,但她在出境后却去了台湾,并且不与梁联系。梁在长期不能得知叶去向的情况下,认为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决意离婚。同意你院关于本案可由当事人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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