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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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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工地受伤致残

其他2013-04-04|人阅读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一厂房建设施工工程,该公司将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承包给包工头王某,王某临时雇佣了李某某等二十余人组建了施工队在建筑工地干活。2011年8月4日,李某某在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摔到地上受伤致残。 【问题】:一、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二、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律师评析】 李某某在王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李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在确定了此情形属于工伤后,我们面临一个选择,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李某某的工伤赔偿责任,是承包人王某还是某建筑公司?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王某,伤者李某某是王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王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发包人某建筑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李某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当本案中的某建筑公司承担李某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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