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领域,管理费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含义。是否保护管理费和转包差价是实践中经常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依照民法典等规定作出处理。(一)合同有效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管理费如前所述,企业管理费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当计入工程款。此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对总承包人管理、协调分承包人施工应当获得的对价作出约定。这一对价通常也称为管理费。如果合同有效,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管理义务,其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二)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和转包差价的处理在出借资质和转包合同中,承包人通常会与实际施工人约定其应当赚取的管理费或者差价。由于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按约定支付管理费和转包差价的,不应支持。有观点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于“管理费”也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由于管理费和转包差价实际上没有对应已经施工完毕的建设工程,因此,折价补偿的依据不足。合同无效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支付管理费和转包差价的,不应当支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的税金、规费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依法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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