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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劳动争议2014-04-16|人阅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7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降低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门槛、适应低收入职工参保需求、扩大中小企业参保覆盖面,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其中,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在缴费基数上限以下,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二、以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

三、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0111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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