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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电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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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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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到底怎么算

离婚2014-02-17|人阅读

20041月,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出资20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50万元,并办理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083月与王先生结婚前,李女士又用个人财产还贷50万元,剩下100万元贷款于200810月开始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于2011813日离婚前清偿完毕,此时离婚,房产市场价也已达到600万元。离婚时该房产归李女士,李女士应向王先生补偿多少?

另外,结婚当月,即20083月该房产市场价350万元;200810月该房产市场价为400万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案中王先生取得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一、还贷支出部分,共50万元(100万元除以2);

二、其支付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增值部分,即王先生对应的增值部分为25万元,但若考虑下列因素除外:

(一)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二)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而不能简单地以增值部分除以二来处理;

(三)增值的财产系产权人婚前购置,即增值基于产权人的行为;

(四)另一方居住条件。

在该案中,计算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1、增值时点。应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之时开始计算。在本案中,应以开始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时间200810月为增值时点,此时的房产市场价400万元为计算基数。而不能以购买时或结婚时的房产市场价为计算基数。

2、相应财产增值额。应以增值时点房产市场价为增值基数来计算,本案中应以200810月的400万元房产增值基数,即:

离婚时该房产增值部分为: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

增值部分200万元由原400万元财产增值,财产增值率为200÷400×100%=50%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100万元×50%50万元;

王先生支付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50万元÷225万元。

王先生还贷支付款项及相对应的增值应为:50万元+25万元=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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