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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悦律师
王悦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变更抚养关系代理词

其他2012-12-29|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员:

贵院审理XXX诉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宿迁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本案原告XXX的申请,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XXX委托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我们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就本案案情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对本案裁判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在XX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X年X月X日婚生两女XXX。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后子女安排达成的协议是:婚生两女XXX由被告自行抚养,原告给被告的所有装潢钱作为孩子抚养费,原告可每周一探视一次两女儿。

离婚后女儿XXX随被告母亲在乡下一起生活。且自X年X月两女儿生病之后,两女儿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女儿随原告生活期间,被告没有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原告XXX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将原告与被告之女XXX的抚养关系由原来离婚时双方协议的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两女儿共计3000元/月的抚养费

二、诉讼代理人关于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裁判的建议:

根据XXX这对双胞胎不足三周岁,还不能送至幼儿园学习的情况,被告XX作为中学教师,平时无暇照顾两女儿,且XX母亲在乡下居住,不能为XXX、XXX创造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为维护XXX的合法权利,利于两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请求判决XXX/XXX随原告生活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的现实状况和婚姻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法庭应当判决准许变更抚养关系,判决XXX、XXX随原告生活。

三、诉讼代理人关于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XXX、XXX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如何裁判的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承担的基本原则:“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本案原告的实际情况,XXX、XXX现在不足三周岁尚需配方奶粉补充营养,且XXX、XXX两人健康情况不佳,请法庭在判决被告XX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时,根据查明的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根据XXX、XXX的实际需要,应当增加被告承担抚养费的数额和比例,并根据原告的收入现状,考虑支持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共计3000元/月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四、代理人关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争取通过调解结束本案诉讼的建议: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现状,为了XXX、XXX将来的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尽快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便于今后扶养费的支付,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在双方同意将XX的抚养关系变更为随原告生活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作出适当的让步,争取达成扶养费的调解协议,使XXX的抚养问题尽快解决。

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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