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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能财律师
蒋能财律师
湖南-邵阳
主任律师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离婚2020-03-13|人阅读

我们知道很多夫妻离婚前会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是离婚协议书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还没有生效,因此很多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又会反悔,不愿意按照协议的内容去执行,而一般财产纠纷也会一并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处理,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呢?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甲(男)起诉至法院称,我与乙(女)于2001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与乙离婚,由我抚养儿子丙,我与乙共有位于A市B区的房屋归丙所有,待丙18岁之日过户至丙名下,之前由乙居住,乙向我支付款项30万元。截止2010年2月6日,丙已满18岁,乙拒绝将房屋过户至丙名下,并且承诺向我支付的30万元仅支付25万元。现要求:1、乙将房屋过户至丙名下;2、支付我5万元。

  乙答辩称,我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丙名下,也不同意支付对方5万元,理由如下:1、该协议系对方对我施加暴力情况下,我才签订的,当时他终日酗酒,我不堪忍受,我为了摆脱他才签订该协议,该协议应当无效,我不应当支付他5万元,反倒是他应当给与我补偿。2、该协议显失公平,甲和我都没有得到房产,我却需要向他支付30万,显失公平;3、我目前没有住房,并且生活非常困难,即使该协议有效,我也要求撤销该赠与,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甲与乙2001年2月18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双方婚生子丙由甲抚养至成年,甲与乙共有之位于A市B区的房屋归丙所有,在丙18岁之日过户到丙名下,之前由乙居住,乙支付甲款项30万元,作为丙的抚养费和对甲的补偿,其他财产无争议”。另查明,涉案房房屋原产权登记人为甲和乙,2001年3月20日,在乙的要求下,登记产权人变更为乙与丙。审理中,乙主张甲对其暴力胁迫才签订的离婚协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乙主张其没有其他住房居住,生活困难,甲持有异议,并主张乙已再婚,并与丈夫居住于A市C区,讼争房屋于2009年6月至今处于出租状态,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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