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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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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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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解析

刑罚种类2014-02-09|人阅读

在本月21日在文峰区法院进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118日晚,在林州市长安大道皇冠娱乐会所附近,酒后准备去歌厅唱歌的林州市公安局民警郭**突然抢走路人李某夫妇怀中7个月大的女婴,摔在地上,致使其头部受伤。经鉴定,女婴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同年8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林州市公安局对郭**实施刑事拘留。同年1111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并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2014128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摔婴的林州市警察郭**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其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 21日的公开审理中,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自行辩护。在28日的法院宣判中,郭**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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