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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顺律师
赵传顺律师
山东-泰安
主办律师

公开举办婚礼就意味着成为夫妻了吗?

婚姻家庭2016-04-27|人阅读

公开举办婚礼就意味着成为夫妻了吗?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当一对恋人经过爱情的长跑而准备走进婚姻的殿堂时,必须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进行结婚登记。请注意:我国实行的是登记结婚制度,即男女双方必须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才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办了结婚仪式,仍然不能建立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产生和登记结婚一样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来说,结婚的条件主要有三点:第一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如果是胁迫或者欺诈结婚,有可能会导致婚姻被撤销;第二,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第三,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

同时,我囝的婚姻法也对结婚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即具备这些禁止性条款的当事人是不能结婚的,即使结婚,婚姻也是无效的。禁止性条款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间不能结婚。

哪些亲属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呢?

血亲是指双方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直系血亲比较好理解,例如: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自己的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直系血亲一律禁止结婚。同时,法律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涉及一个代数的计算问题。目前我国的代数计算方法采用的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按这种算法自己为第一代,然后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根据这一规定,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尤其是常见的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是法律禁止的。

第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意欲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或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或者国家权威部门并没有就什么样的疾病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出规定,由于此问题全国暂无统一规定,所以实践中因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而被拒绝结婚登记的情形非常罕见。

参考案例:未达法定婚龄,一方近亲属能否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申请人:肖甲,男,住江苏省某市。

被申请人:徐某,男,住江苏省某市。

被申请人:肖乙,女,住江苏省某市。

原告肖甲是被告肖乙的哥哥.肖甲与肖乙父母去世得早,肖乙一直跟着哥哥肖甲生活,哥哥结婚后,肖乙仍然与哥嫂住在一起.20104年,已经18岁的肖乙认识了徐某,两人从此恋爱.2005年10月两人准备结婚,但是却面临一个问题,因为当时肖乙刚满19周岁,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民政部门拒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尽快结婚,徐某通过朋友为肖乙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把年龄改到20周岁。2005年1 2月两人如愿拿到了结婚证。

徐某和肖乙之所以那么着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因为从一开始,肖甲由于种种原因不赞同两人交往,或许正是因为这一点,促使了两个叛逆的年轻人更早的结合。当办理完结婚证的时候,肖乙即将这一消息告诉了肖甲。2006年2月,肖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肖乙与徐某的婚姻无效。

在法庭上,肖乙认为哥哥是在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自已有选择的权利。同时徐某则认为双方自愿结婚,就算婚姻无效,那也是自己与肖乙两个人的事情,肖甲不能干涉,也无权提出宣告他们婚姻无效的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法院认为,徐某与肖乙结婚时,肖乙19周岁,波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并且到法庭审理时,仍然未满20周岁,所以两人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肖甲作为肖乙的哥哥,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徐某与肖乙的婚姻无效。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肖乙与徐某的婚姻无效。

泰安律师点评:

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赵传顺律师就此案例,评析如下:

本案在事实以及对肖乙与徐某婚姻效力的认定上双方都没有什么争议。徐某与肖乙登记结婚时确实未达到法定年龄,并且法院审理的时候这一情形仍未消除,所以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是个不争的事实。现在双方存在分歧的地方在于,徐某对肖甲的身份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他与肖乙两厢情愿,肖甲没有权利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肖甲的行为是对两人婚姻自由的干涉。这样肖甲到底是在维护自己妹妹肖乙的内合法权益还是在干涉妹妹的婚姻自由,就成了矛盾的两个问题。

的确,要申请一个婚姻无效,不是任何人都有这个权利的, 法律对申请人的资格作了限定。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像本案这样属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导致的无效婚姻情形,只有当事人本人 或者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依此规定,肖甲是肖乙的近亲属,有权提出宣告其婚姻无效的申请。

但是如果徐某的父母或者近亲属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是否可以呢?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只有未达到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请,因为徐某当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他的近亲属就不能再以申请人的身份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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