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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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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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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在被扣押期间无营运损失

损害赔偿2015-09-01|人阅读

交通事故车辆在扣押期间无营运权利,当然也不应该有营运收益和营运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1、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押,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为查明事故原因合法的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事故双方的请求而启动的,司机的一个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导致后续交警部门对车辆合法扣押,如果我们认定扣押车辆存在营运损失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话,那么交警部门的扣押行为就是一个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就是司机的违法行为可以对抗行政机关的合法查扣行为,这是有违违法行为不能对抗合法行为法律理念的 。 2、从法律逻辑上分析,交警部门对车辆的扣押,就是禁止了事故车辆车主在扣押期间移动车辆,车辆营运的权利被合法扣押所剥夺,当然的车辆在扣押期间就不可能有营运收入,就更不可能存在营运损失了,所以,在扣押期间,事故车辆车主不享有被扣押车辆营运的权利,所以对于扣押期间因营运损失起诉不应受理,驳回起诉。比如,个人被行政拘留期间、被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服刑期间,个人的劳动权利就被合法剥夺,当然就不存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主张误工费的权利。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刘国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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